回首頁
3K3班製造業專案 養護機構看護工 家庭幫傭 家庭看護工 外勞直聘申請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資格
雇主須知
網站連結
各類表格下載
就業服務法
外勞逃跑協尋
外勞訓練中心



2014-03-01 103年3月開始 外勞健檢程序簡化
2013-12-27 家庭看護工家中逃逸等待期由6個月降為3個月
2013-04-24 家庭外勞 不適用基本工資
2013-04-01 配合基本工資自102年4月1日調整,健保投保金額調整注意事項
2012-03-05 未按期安排外勞健檢及備查 最高恐遭罰30萬元罰鍰
2010-04-13 外勞核配改5級制 3K產業放寬為35%
2010-08-11 僱逃逸外勞 雇主移送法辦
2011-03-09 外勞住宿地點變更7日內需通報
 
103-03-01 103年3月開始 外勞健檢程序簡化

疾病管制署宣布一項便民措施,自3月1日起,外籍勞工入台工作後的定期健檢,健檢合格者,將由健檢醫院定期提送合格者清單給衛生局,雇主不須自己跑一趟衛生局。
但疾管署提醒,若外勞定期健檢日於2月28日(含)之前,雇主仍要依原先規定,將健康檢查證明送衛生局備查。
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有定期健檢,每年約健檢38萬人次,其中99%合格。疾管署昨天說,自103年3月1日起,外勞定期健檢結果合格者,改由醫院直接將資料提送衛生局,但如果不合格需複檢,完成複檢後,雇主仍要送交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至衛生局備查。
去年有342名來台外勞檢出肺結核,被遣返母國,今年疾管署已放寬規定,外勞如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可以由雇主向衛生局申請直接觀察治療及複檢,免立即遣返母國,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目前在台外籍人士驗出感染愛滋須被遣返,去年就有28人因此被遣返母國,過去一直有討論放寬的聲浪。疾管署發言人周志浩說,已研擬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若有非本國籍的愛滋感染者入境,將可望不必立即強制出境,草案細節仍在行政院討論中。 ~中國時報

 
102-12-27 家庭看護工家中逃逸等待期由6個月降為3個月

新版就服法25日公佈27日生效,配合修法 遞補申請書表27日發布
針對立法院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總統府已排定在12月25日公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27日正式生效,家庭看護工家中發生行蹤不明在27日滿3個月等待期者,雇主即可申請遞補,勞委會指出,外勞申請書表27日當天會發佈。
新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包括「就業服務法」修正第20條、第22條、第40條、第46條、第54條、第56條、第58條、第60條、第62條及第67條至第69條條文。
由於牽涉相關子法,勞委會應於6個月內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及相關書表。
其中,「就業服務法」第58條新規定,家庭看護工家中逃逸等待期由6個月降為3個月,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6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6個月可遞補。
據了解,依據立法意旨,同時為便民,家庭看護工遞補方式與現行規定相同,製造業、養護機構等遞補方式,則傾向比照家庭看護工。
另放寬家庭看護工轉換規定,在12月27日後,雇主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被看護者仍有照護需求,可不需重新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同意原雇主可申請遞補新外勞。至於就服法第40條新規定,增列「仲介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如違反將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配合新規定,勞委會近期將啟動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訂立有關人數、比率與查核方式。

 
102-02-01 家庭外勞 不適用基本工資

印尼駐台經濟貿易代表處要求直聘家庭印勞比照基本工資,但根據國內法令,家庭類外勞不適用勞基法,薪資不需要按基本工資。不適用勞基法的家庭類外勞,薪資不需要按基本工資,薪資是否含膳宿也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目前行情價約新台幣1萬5840元)。當前台灣外勞來源國以印尼為主,產業類加上社福家庭類約有19萬人,越勞居次(10.1萬人)主要供給產業類;泰勞有6.3萬人,其中僅700餘人是家庭類;菲勞包含產業類及社福家庭類,約有8.7萬人。
勞委會職訓局說明,台灣外勞引進以印尼為主的原因是,菲律賓人講英文,有更多其他國家選擇,台灣未必是他們的首選;泰勞因民情關係,不喜歡從事家庭類勞工;越勞則因逃跑率高,已遭勞委會凍結。至於薪資問題,印辦希望引進印尼勞工以直聘,並比照基本工資。勞委會認為,本國雇主受到影響的部分,是直聘會因手續有等待空窗期,並增加聘僱費用,但雇主轉以仲介方式聘僱,則無此困擾,反而對印勞會有影響。勞委會說,直聘方式印勞不需負擔給國外仲介公司的仲介費(約新台幣8萬元至10萬元),國內雇主若多改以仲介聘僱,恐反而影響印勞權益。

 
102-04-01 配合基本工資自102年4月1日調整,健保投保金額調整注意事項

基本工資自102年4月1日起調高為19,047元,即日起,有固定雇主的受僱者,每月薪資所得不得低於19,047元,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月薪為19,047元者,其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為19,200元。健保局相關調整說明如下:
一、自102年4月1日起,投保單位申報第1類被保險人 (亦即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志願役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等) 如申報投保金額為19,047元者,健保局將會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逕行核定19,200元。現已以18,780元投保之第1類被保險人,將自102年4月1日起,逕予更正投保金額為19,200元,均不再另行通知。
二、健保局逕行調整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明細資料,將列印「保險對象承保及減免身分異動清冊」,於102年5月24日前,隨同102年4月份繳款單寄發,屆時請各投保單位詳細核對,如有不符事項,請儘速向健保局轄區分區業務組反映。
三、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健保局將另公布於該局全球資訊網,屆時請投保單位再依修正後分級表申報。又依健保法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健保局特別提醒各投保單位,如申報調整員工退休金之月提繳工資或勞保投保薪資,應同步申報調整所屬被保險人勞、健保投保金額。
   民眾如對健保的相關規定有不清楚或疑問,歡迎撥打健保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查詢。

 
102-03-05 未按期安排外勞健檢及備查 最高恐遭罰30萬元罰鍰

雇主聘僱外勞除了不可讓外勞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外,也要按期讓外勞接受健康檢查,並在收到醫院核發的健康檢查報告15天內函報衛生局,若違反規定,最高將可處以新臺幣30萬元的罰款;根據臺北市勞動局統計,101年度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被裁處者:共有23件,都是雇主未按期讓所聘僱外勞接受健康檢查,或在收到醫院核發的健康檢查報告,卻沒在15天內函報衛生局,請雇主要特別注意。
印尼籍的亞妮是一名受僱來臺灣照顧行動不便老奶奶的印傭,經過6個月,亞妮已漸漸適應,雇主也依規定帶著亞妮去醫院接受入境6個月應進行的健康檢查,一切符合規定,但雇主卻忘了要在收到健康檢查報告的15天內,將報告送到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備查,結果違反就業服務法,雇主將面臨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臺北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李進欽說,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所聘用的家庭看護工,在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前後30日內,雇主都應安排他到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同時要在收到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的15天內,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否則依規定將會被處最高三十萬的罰鍰,他也說明,為何需要為外勞辦理健檢及報備,是因為事關外勞身體健康及國內防疫事宜,請雇主千萬不可忽略。

聘僱外籍勞工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
Q1: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
A:(1)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3)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Q2:外籍勞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A: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除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漢生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罹患其他傳染病,如配合接受治療,仍可留在臺灣工作。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視為健檢不合格,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工作滿6、18及30個月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得於75日內自費治療及複查。

Q3:外勞健檢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基準為何?
A: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健檢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判定基準如下:
活動性肺結核(包括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
如經診斷為「疑似肺結核」或因故無法確認診斷時,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確認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格」。

Q4: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如何確診?
A: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指定確認機構依據胸部X光片、痰液抗酸菌抹片檢查、結核菌培養、病史及臨床症狀進行綜合研判。指定確認機構名單,請洽詢疾病管制局網頁: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名單。

Q5: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A:(1)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因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雇主取得指定確認機構核發之外勞肺結核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對於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2)外勞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所在地衛生局因外勞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Q6: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A:(1)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雇主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
(2)雇主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外勞出國,須取得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外勞罹患傳染病通知函,或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3)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7: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A: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由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勞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8:外勞確診為肺結核,已廢止聘僱許可,但雇主不願意遣送出國,衛生單位該如何處理?
A:衛生單位將通知所在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並於外勞離境之前,持續進行個案管理,至遣送出國為止。

Q9:外勞定期健檢之阿米巴性痢疾確診個案,若未配合治療,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A:外勞定期健檢之阿米巴性痢疾確診個案,若未配合自費治療,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由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阿米巴性痢疾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勞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醫療機構核發之「阿米巴性痢疾用藥治療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2010-04-13 外勞核配改5級制 3K產業放寬為35%

  勞委會表示,外勞諮詢委員會議同意製造業外勞聘僱比例,由現行3級制改5級制,3K(辛苦、骯髒、危險)外勞核配比例將從20%放寬為35%、高科技產業從15%限縮為10%。   

  勞委會曾在今年1月召開外勞諮詢小組會議,討論製造業外勞聘僱比例是否由15%、18%、20%,調整成10%、15%、20%、25%、35%,但因諮詢委員對3K產業(如紡織業、染整業)缺工情形不了解,經實際考察後,日前決定同意外勞核配比例調整為5級制。   

  勞委會表示,外勞核配比例調整後,3班制、3K產業外勞核配比例,將從現行的20%放寬到35%,以彌補目前缺工情形,維持產業運作;適用外勞核配比例15%的高科技產業,則下修為10%,最快今年7、8月可適用。   

勞委會說,諮詢委員原本擔心外勞核配比例調整後,會排擠本勞工作機會;不過,因核配基準一併調整,經過精算後,只會增加400個外勞工作機會,對本勞工作影響不大。
除將外勞核配比例調為5級制外,單一廠商本勞人數超過1000人者,每1000人外勞核配比例須下修1%。舉例來說,某高科技產業的外勞核配比例為10%,若其本勞員工人數超過1000人,外勞核配比例將下修為9%;本勞超過2000人,外勞核配比例下修為8%,以此類推。
高科技進用外勞比率 降為10%

  勞委會外勞政策諮詢小組會議通過產業外勞政策重大調整,政府未來將減少千人以上高科技廠商可聘用外勞人數比率,但產業及工作環境較辛苦的傳統產業,部分企業可以增加聘用外勞。
染整等3K產業適用35%最高比率

  勞委會強調,根據工業局估算,新制對於現行產業外勞人數總量影響大約只會增加400人左右,影響不大,等於是將現有額度做更合理的分配,例如過去高科技產業適用15%,但因員工人數多,因此外勞進用相對也高,改用新制後,高科技產業適用10%比率,而且若員工規模千人以上再降1%,等於實施只能進用9%外勞。

  反之,對於找不到本勞的染整、鑄造等3K產業,雖然員工規模不大,但可適用35%進用比率,類似產業增加外勞總數不多,卻可維持產業生存。
進用比率改為10%-35%五級制

  原有產業外勞進用僅限3K3班產業,進用比率採15%、18%、20%三級制,但去年受金融海嘯影響,勞委會去年初宣布禁止3班產業引進外勞。今年初情勢好轉,勞委會1月間提出調整產業外勞政策方案,其中決定有條件恢復3班製程進用外勞,併入3K產業一併計算,至於外勞人數進用比率則依勞保人數計算,由三級改為10%、15%、20%、25%、35%五級制。 新制除依產業特性將外勞進用比率改為五級制,也首度對大型企業祭出降低核配比率原則,若是勞保人數採規模達千人以上大型企業,按每1千人勞保人數調降外勞核配比率1%。也就是千人以上降1%,2千人以上降2%,依此類推。依此原則,若是電子大廠員工2千人以上,除適用10%進用比率,還會再降2%,等於只能用8%外勞。
【資料來源:中央社】 2010.4.13

 
2010-08-11 僱逃逸外勞 雇主移送法辦

  台北市1家知名連鎖便當店涉嫌非法僱用1名越南籍逃逸外勞,由於是5年內2次違規。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移送法辦。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便當業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又因業者在5年內違反規定2次,第1次已處分新台幣15萬元,第2次則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陳業鑫提醒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5年內再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陳業鑫表示,僱用外國人需申請許可,近年來新移民及學習華語的外籍人士增加,並且自稱是學生或外籍配偶求職,提醒雇主在僱用前一定要先查看是否持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的工作證等證件正本
【資料來源:中央社】100.08.11

 
2011-0-09 外勞住宿地點變更7日內需通報
 違反者將1:1廢止外勞人數
  外勞住宿地點若有變更,雇主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勞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之當地主管機關。
勞委會於3月9日公告修正實施「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新增規定雇主若未通報,勞委會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委會強調,由於外勞時有因隨被看護者遷移或工廠調派等原因而變更住宿地點,但是雇主常疏忽忘記通報,為落實外勞生活照顧服務,並確保當地主管機關能掌握區內外國人動態,雇主如延遲未通報外勞變更住宿地點,除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外,另依上開新增規定得廢止雇主合法之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
提醒會員已有雇主因違反此法未通報被取消聘雇許可,要小心!
2011.03.09

 

公司簡介服務項目申請資格雇主須知網站連結各類表格下載就業服務法外勞逃跑協尋外勞訓練中心